最近,在出演热播剧《步步惊心》的《十四阿哥》中,受欢迎的艺人林更新,与经纪企业的合同纠纷事件终于产生了结果,经过一二审,最终林更新无缘无故被要求解除合同,被宣告赔偿了经纪企业的损失195万元。

今年2月,林更新向法院起诉经纪企业,双方于2010年签订了《经理合同》,其中经纪企业承诺担任自己的经理,但经纪企业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辅助推进演艺事业。 由于今年12月要求解除合同,被拒绝,提起诉讼,判决确认合同于去年12月解除。 经纪企业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林更新继续履行合同,赔偿企业的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双方合同是基于互信签订的委托合同,双方目前缺乏信任基础,因此林更新单方面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一审判决确认合同于年12月解除,驳回经纪企业的反诉请求 证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支持二审的再审请求。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仅仅是委托合同,从合同的性质来看,具有委托、劳动、行纪和中介的特征,该合同应该认定为包括多个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合同。 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证券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没有任何过失及违约行为,为林更新安排电影电视剧演出,参加商业代言活动,进行全面的商业宣传,并按合同支付艺能报酬,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林更新发送了要求解约的信,但由于缺乏合理的理由,无法产生解约的法律效力。 林更新去年12月以后,擅自参加商业代言等活动,违反合同约定,实际上给经纪企业造成损失,经纪企业有理由按合同要求林更新演艺收入的30%。 林更新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说明这部分艺能报酬金额的确凿证据,法院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参照林更新现在的知名度和参加同类商业代言活动的收入情况等,命令酌情支付林更新的证券公司赔偿金195万元 另外,双方的合同应该建立在诚实信用、自主公平的基础上,但实际上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矛盾,缺乏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 因为这个合同应该解除。 二审据此在判决生效之日解除林更新和经纪企业的合同,林更新赔偿经纪企业195万元,驳回林更新要求确认合同于年12月解除的诉讼要求,驳回经纪企业要求继续履约的反诉要求。 (通讯员朱瑞记者刘力源)


标题:爆料:林更新被判违约 赔偿经纪企业损失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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