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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将律协的解决方案书公开在自己的微博上后,昨天下午,李某案件的王某代理律师周翠丽在她的新浪微博上发表了法院李某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判决书的首页看到了“犯罪记录存档,不得提供给别人”的红色印章。 周律师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

是否存档犯罪记录法院的一审结论不同。

记者立即给周律师打了电话。 周律师认为,她收到的一审判决书上有“犯罪记录存档,不能提供给别人”的章节,但在一审判决书上盖本章是不对的,法院错了。 因为她收到的二审判决书上没有“犯罪记录存档,不要提供给别人”的章节。 所以,她认为法院纠正了一审的错误。 她得到的这份判决书是可以公开发行的法律文件,不是“未成年犯罪记录档案”的案件。

周律师说,既然法院二审裁定不是“存档”,一审也不应该存档。 也就是说法院二审只维持一审的判决,是否“封印”,应该没有维持一审的决策。 既然二审不维持“档案馆”,一审也应该不档案馆。 因此,她向微博公开了这份判决书。 她的目的是公开知道事件的真相,她认为没有错。

李某案件的犯罪文件根据法律规定不在“档案”的对象之内

北青报记者说,未成年犯罪档案归档是近年来司法部门发表的新动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所有、司法部共同公布的《关于建立犯罪者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犯罪时未满18岁、被处以5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必须归档。 犯罪记录归档后,除非司法机关为案件需要,或者有关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否则不得提供给任何机关和个人。 依法进行查询的机构必须对存档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保密。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案件的五名被告中,王某是成人,他的犯罪文件没有归档。 另外,李先生还没有成年,被判处10年徒刑,不在“犯罪档案归档”的对象之内。 但是,其他被告是未成年人,按照规定他们的判决书应该成为“存档”的对象。

争论的焦点

把这件事的判决书在网上发布是否妥当各界的说法不同

据介绍,李某事件是集体事件,他们的判决书复印件完全一样。 涉及李某事件的五个罪犯,既有未成年人,也有成人人。 在一篇判决书中,未成年被告拿到的判决书上印着“犯罪记录档案”的红章,但没有成年被告得到的。 是否存档,还没有统一的说法。

另外,把这个判决书发到网上,是否妥当,各界的说法不一样。

不透露检察院名字的人对北青报记者说,李某事件成为高度关注的事件,也与未成年人有关,从任何立场来看都不应该把判决书发到网上。

另一位律师说,周翠丽律师的方法在法律方面似乎也没有大问题。 如果实际追究的话,那也只是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问题。

一位业界人士说,如果周翠丽律师以前因不恰当的报道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而被相关部门解决,那么这次周律师的行为一定再次表现出了以前的错误。 为了仔细阅读判决书,所有相关人员都明确了犯罪的细节。 她解决了一些个人新闻,但相关人员的隐私,公众一目了然。 他认为有关部门应该认真解决这种行为。

律协应答

律协表示知道这件事打算开始调查。

据法院不想透露姓名的人说,“悬案归档”是法院的基本大体,李某案件的犯罪文件一定要归档,而且整个案件都要归档。 因为必须保护数名未成年人,惩罚判处5年以下徒刑和缓刑中的犯罪者。 这个人说,周翠丽律师的行为极其恶劣,法院向司法局、市律协投诉。 我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给予解决。

北新闻记者给北京市律协打电话,据相关人士透露,律协知道周翠丽律师把判决书送到了微博,准备开始调查。 纪律部门命令从网上撤退。 律协决定近一两天和周翠丽律师谈谈。 我不知道周翠丽律师是否会因这次行为而承担更严重的解决结果。

本组文/本报记者刘晓玲


标题:爆料:李某某案判决书被公布上网 有“封存”字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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