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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海市中院宣布,因“步步惊心”而受欢迎的艺人林更新与经纪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已经得出结果,法院判决林更新无故解除合同,赔偿经纪企业损失195万元。

今年2月,艺人林更新向法院起诉经纪企业,双方于2010年签订了《经理合同》,其中经纪企业承诺担任自己的经理,但经纪企业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没有辅助推进演艺事业。 因此,去年12月要求解除合同,但被经纪企业拒绝,诉诸法律。 一审的结果是林更新胜诉,但经纪企业不服判决,提出反诉请求,二审的结果是彻底反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经纪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林更新要求解除合同,但由于缺乏合理的理由,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酌情命令林更新支付经纪企业的赔偿金195万元。 (陈玲莉邱兆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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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爆料:林更新二审被判无故解约 赔经纪企业19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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